Article 10
In force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不符合第八条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充换电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价费分离、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不得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