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9, 2024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5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Chapter 2工会组织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工业(科技)园区等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灵活就业劳动者、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中的劳动者,可以加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或者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组织。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乡镇、城市街道、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工业(科技)园区等区域的工会组织,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等工作人员。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Chapter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适应其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根据职工人数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机关、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工会可以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代表组织签订集体合同,推动制定、完善劳动标准。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本单位所在地基层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于收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集体合同的;
(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工会应当派员参加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
用人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工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可以依法聘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参与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工会应当开展文化、教育、体育、疗休养等活动,关心关爱职工身心健康,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工会可以通过建设服务站点、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服务。
工会可以通过组织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技能培训等方式,为职工提高技能提供服务。
工会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适应不同就业形态劳动者需求,推进网上工会建设,开展线上工会活动,提供宣传、培训、维权、帮扶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队伍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Chapter 4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在下达预算指标中单独列示。
用人单位按月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各级工会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工会经费,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审查监督工作。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工会开展活动的场所、设施等不动产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场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工会组织随所在单位合并、撤销、解散的,其财产、经费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建立工会组织的;
(二)妨碍或者阻挠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妨碍或者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妨碍或者阻挠工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
(五)拒绝为工会办公、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物质条件或者在工会办公、依法开展活动的物质条件需要改善时拒绝提供支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或者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