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工会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收到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集体合同的;

(七)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