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

地方总工会应当对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队伍状况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