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建立工会组织的;
(二)妨碍或者阻挠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妨碍或者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妨碍或者阻挠工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
(五)拒绝为工会办公、依法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物质条件或者在工会办公、依法开展活动的物质条件需要改善时拒绝提供支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妨碍或者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