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于收到工会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本单位所在地基层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于收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会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