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企业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劳动关系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并接受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业务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企业工会。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可以依法聘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参与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