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工会组织,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和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