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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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articles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完成后,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审查工作材料归档保存。
Chapter 2备案
(一)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地级以上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配套规定;
(四)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地级以上市、县(自治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法规的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法制工作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或者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通知制定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送电子回执。
属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表彰,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或者会议材料等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法制工作机构对其不予备案登记。
Chapter 3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增加或者扩充国家机关的权力或者缩减其责任,以及对法定权限以外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二)违反上位法规定;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五)违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三)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四)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前款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以下称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并附上规范性文件文本。
审查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审查程序,加强与有关公民或者组织沟通,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审查完成后,及时向其反馈。
对于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负责审查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时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制定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予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并说明理由。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计划等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发现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在开展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移送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进行专项审查。
其他机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处理或者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Chapter 4处理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审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的,由牵头办理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进行审议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求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对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公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对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按照规定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等形式,研究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推动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定期听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处理,并适时将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定期汇总、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网站刊载。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使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职责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更新等工作,确保提供的规范性文件入库数据全面、准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