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并及时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办理。

审查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审查建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审查程序,加强与有关公民或者组织沟通,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审查完成后,及时向其反馈。

对于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由负责审查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时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或者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