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职责,及时了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有关情况,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备案工作情况书面通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制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处理,并适时将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定期汇总、统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