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建议进行审议时,制定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应予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求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