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或者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机关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处理或者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