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地级以上市、县(自治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法规的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