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