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地级以上市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等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授权对地方性法规、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配套规定;

(四)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六)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