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6,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6, 2024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19年8月13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4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各类开发区(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二)督促、检查、通报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导相关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建议、投诉;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事项。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Chapter 2规范与管理
(一)绿色、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公共资源;
(二)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时主动为老人、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怀抱婴幼儿的乘客等让座;
(三)兴趣和爱好文明、高雅;
(四)邻里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主动参与楼院、小区、村庄的绿化、美化活动;
(六)关爱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失独家庭、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一)文明用餐,不酗酒、不劝酒、不浪费;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三)文明办理喜庆事宜,不铺张,不恶俗闹婚;
(四)文明殡葬,绿色祭奠,不在公共区域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不在指定区域以外焚烧祭品和衣物等,不将骨灰装棺土葬;
(五)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主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七)邻里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不争吵谩骂,依法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上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场所保持安静;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尊重演职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
(五)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文明就医,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发生医患矛盾、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七)文明上网,不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八)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起哄。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乱弃动物尸体;
(四)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五)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随意占用、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七)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
(八)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主动让行;
(二)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库和划定的停车泊位;
(三)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
(四)爱护公共自行车,使用后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五)乘坐公交车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不在公交车内吸烟、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
(一)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浏览电子设备;
(二)车辆停放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救急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驾驶、乘坐车辆时,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辱骂、拉拽、殴打驾驶人员,或者实施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跨越、穿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
(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外悬挂、摆放影响市容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向外抛掷物品;
(六)在住宅小区内饲养畜禽,破坏绿化,扒翻种植;
(七)在住宅小区内或者周边和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活动,制造噪声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公共区域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爱国主义教育的行为;
(三)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不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当地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保护江、河、湖、荡、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和垛田等独特自然风貌。不得向水体内倾倒、抛弃工业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厨余垃圾等废弃物。
保护大气环境,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保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参加乡村环境整治义务劳动,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及时清理畜禽粪便,不得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堆放柴草和杂物等。
保持河、湖、沟、塘等水体干净整洁,不得向河道排放、倾倒生活污水,不得在河道两侧扒翻种植。
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风貌,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携宠物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大型、凶猛类宠物的认定标准和禁养区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治理情况进行公开。
Chapter 3倡导与鼓励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
公安机关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及时确认,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保护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
无偿献血者、自愿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依法可以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和器官移植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无偿献血者和自愿捐献者,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临街宾馆、饭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Chapter 4推进与实施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盲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六)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设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等,弘扬新乡贤文化。
窗口服务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窗口工作人员做到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
(二)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三)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凶猛类宠物,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