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