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并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