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主动让行;
(二)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车库和划定的停车泊位;
(三)公交车、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规范有序停靠;
(四)爱护公共自行车,使用后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五)乘坐公交车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不在公交车内吸烟、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