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基础设施:

(一)公共交通站台、站点配套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盲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存放清运等环卫设施;

(四)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指示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和文明标识标志;

(六)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