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二)督促、检查、通报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导相关部门办理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的建议、投诉;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关的事项。
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