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的受理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