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3
- Articles
- 49 articles
(2023年8月2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并列入县级以上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法律、法规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和风貌整治;
(三)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的行为,及时处置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等隐患,并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做好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搜集、整理传统村落相关资料;
(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鼓励传统村落的村民以其所有的传统建筑、房屋、资金等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和利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公益宣传。
Chapter 2申报认定
传统村落档案包括村落基本信息、村域环境、传统村落选址与格局、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保护与利用基础资料等方面的内容。
传统村落档案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制作和保存。
(一)文物古迹、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传统院落结构,主体风貌保存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主体形成年代较早,村落选址、规划和营造具有较高科学、文化、历史、文物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晰反映原有选址理念;
(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较为丰富的历史遗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至今仍在村民中活态传承。
申报州级传统村落,由县(市)人民政府从已批准公布的县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从已批准公布的州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一)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地方特色和重要人物、事件等的说明;
(二)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的清单、说明;
(三)选址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统文化资源情况说明;
(五)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拟保护的范围、目标和要求;
(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Chapter 3规划编制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文化和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传统村落同时是历史文化名村并已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四)村落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以及措施;
(五)传统建筑的分类保护要求以及保护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措施;
(七)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八)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
(九)预留允许建设的区域;
(十)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公示规划草案,广泛征求专家和原住居民的意见建议,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本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前,应当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技术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州级、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一)因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变化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影响原规划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形,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家、省、州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经州、县(市)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Chapter 4保护利用
标志牌、宣传介绍牌等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禁止在传统村落保护对象上刻划、涂污、张贴等。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促进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一)村域环境,包括山林景观、水体景观、田园(草原)景观等;
(二)风貌格局,包括整体风貌、空间肌理、建筑群体、街巷空间、水系、场所空间等;
(三)历史环境要素,包括驳岸、古渡口、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树名木、溪水河道、嘛呢石刻、石阶铺地、院落墙体等;
(四)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传统民居和其他建筑等;
(五)文物保护单位,包括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传统民风民俗、地方节庆、传统工艺、风俗礼仪、文物古迹、石刻技艺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七)体现民族文化、民俗文化等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保证色彩、体量、高度、建筑形式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求县(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等活动;
(二)占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生态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自然景观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五)法律、法规禁止进行的其他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有毁损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应当由所有权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抢救性保护能力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维护、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形态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改造传统建筑通风采光、给排水、防火、节能保温、环境卫生等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鼓励和支持保存较好、区域集中的传统村落群,结合周边环境,打造传统村落旅游目的地、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以及学习、摄影、写生等教学基地,提升区域文化品位和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传统建筑作为博物馆、村史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文化站、图书室等场所和文化创意产业、传统技艺体验等基地,推动传统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与传承。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展特色餐饮、民宿等商业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建立数字博物馆,开发数字文化产品,促进传统文化遗产的保存、共享、展示和传播。
鼓励和支持传统村落编撰村志。
Chapter 5保障监督
列入名录的州级、县级传统村落,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编制州级、县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限定在一年内完成。
列入名录的州级、县级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环境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的,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后给予警示,并责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限六个月内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未通过的,列入濒危名单,并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警示。
(一)因受到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破坏且无法补救的;
(二)因保护管理不力,导致历史环境要素、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遭到破坏,历史文化保护价值丧失、明显退化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整村搬迁的;
(四)其他经审定认为应予退出的情形。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对象上刻划、涂污、张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七天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罚款。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