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