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经过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可以依法代管,并承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责任。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予以返还,但原产权人应当偿付维护、修缮等保护管理必要费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建筑有毁损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应当由所有权人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抢救性保护能力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维护、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