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