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8, 2023
- Articles
- 60 articles
(2023年6月29日保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未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
Chapter 2保护名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其他保护对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对城镇的形成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三)具有传统文化特色、地域特色或者特定时代特征;
(四)保存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反映保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反映保定产业发展历程,具有历史、工艺、文化、社会发展等价值的产业遗存;
(四)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改革开放史有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与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其纳入市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权属、位置、类型、保护等级、历史沿革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普查情况,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批准和确定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风貌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并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
在预先保护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保护范围内建设审批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保护标志应当设置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外部醒目位置。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文化信息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Chapter 3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内容和编制、审批、修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由组织编制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编制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设施、地名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Chapter 4保护措施
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设立保护管理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一)历史城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四)历史文化风貌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五)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国有历史建筑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保护对象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七)保护对象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
(一)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四)确定专人负责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正常使用;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安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保持整洁美观;
(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并确保消防防灾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影响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当地下敷设;现状为架空线的应逐步入地敷设;
(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
(三)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态和色彩等,不得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冲突;
(四)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不变。
(一)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三)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四)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社会力量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保护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历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国有建筑物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Chapter 5古城保护
Chapter 6合理利用
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保护和传承民间风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阐释相关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依托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培育文化产品研发基地,支持设计研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相关影视产品制作,推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
鼓励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控制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无关的商业开发活动。
(一)设立特色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二)开展民间艺术表演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
(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开放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场所;
(五)制作、展示、推广传统手工艺品;
(六)建立教育体验基地;
(七)其他公益性保护利用活动。
鼓励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原住居民在原地居住,延续传统生活方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一)依法设立管理运营组织,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宣传和合理利用;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对象进行合理利用;
(三)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权,开展合理利用;
(四)通过简化手续、资金扶助、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关保护责任人,应当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免费参观博物馆、展览馆、艺术馆等场所的长效机制。
Chapter 7法律责任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hapter 8附则
(一)历史城区,是指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本条例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和村。
(四)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五)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较为集中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反映一定历史时期、历史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六)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靴城四关错十字、市阁莲漪直隶署”,是指保定古城的特色空间秩序与重要格局要素。“靴城”是指“靴形”城垣轮廓;“四关”指保定古城近代突破城垣范围发展形成的东、西、南、北四片城关地区;“错十字”指以东、西、南、北大街为历史主干道的历史街巷体系;“市阁”指以“大慈阁”为视觉焦点和制高点的空间意象;“莲漪”指以“莲池”为中心的历史水系,包括古莲花池、护城河、府河、西溪、紫河;“直隶署”指以直隶总督署为代表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