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三)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四)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六)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保护规划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