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以下列方式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一)设立特色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二)开展民间艺术表演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
(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开放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场所;
(五)制作、展示、推广传统手工艺品;
(六)建立教育体验基地;
(七)其他公益性保护利用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