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保护修缮、抢险,以及相关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学术研究和规划设计,教育培训,考古,保护利用等工作:
(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保护资金;
(二)社会捐赠;
(三)历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国有建筑物出租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