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应当与其历史、艺术、科学、文化和社会等价值相适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实现保护、利用与传承相协调。

鼓励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推动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但不得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保护和传承民间风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等,阐释相关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