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依法设立管理运营组织,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挖掘、宣传和合理利用;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对象进行合理利用;

(三)采取租赁、托管等方式取得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权,开展合理利用;

(四)通过简化手续、资金扶助、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