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由负责行使城乡规划处罚权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