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4, 2023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3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2年12月30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和精准化为目标,在网格内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信访、网信、城管、民族宗教、水利、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单位组成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参与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应当配合网格员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的采集等工作,可以对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公益宣传,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Chapter 2网格、网格员和信息员
城乡社区以一定数量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农村以村民小组(自然村)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城乡社区内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划分网格。
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将民政、城管、信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各类网格进行统一整合。网格整合后各职能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划分网格,确需依托网格开展业务工作的,纳入已有网格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格需要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审批。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专业网格员。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可以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或者由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统一招聘。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或者社会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
城镇网格应当配置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网格根据需要配置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可以由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实行“一员多能、一岗多职”。
专业网格员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需要配置,参与统一的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行“多元合一、一格多员”。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组织网格员做好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事项。
网格长和网格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以及志愿者参与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网格员应当参加所在网格的物业服务管理协调联动工作。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格员承担以下工作事项:
(一)日常巡查。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重点开展网格内矛盾纠纷、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问题隐患排查。
(二)信息采集。协助有关部门采集或者核实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本信息、动态信息以及群众服务需求信息。
(三)问题线索报告。报告网格内涉及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问题以及案(事)件线索。
(四)应急调处。对发现的纠纷进行劝导、调解;为群众提供应急服务;及时报告突发群体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并视情况协同处置。
(五)法治宣传。参与平安建设、扫黑除恶、综治维稳、反电信网络诈骗等宣传。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工作事项。
(一)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本条例所称信息员,是指在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收集、上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信息员发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时,可以通过网格员或者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参与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布前款规定的网格基本情况。
Chapter 3网格服务管理
(一)采集基础信息以及收集社情民意。全面采集网格内有关基本治安要素的信息,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
(二)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问题隐患开展排查;
(三)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排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及时予以化解和处置,积极协调有关调解组织和职能部门开展调处;
(四)做好公共服务和志愿服务。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为网格内的村(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开展服务管理和救助;
(五)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基层平安创建等工作;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在网格内开展纠纷化解、治安防控、紧急救援、法律服务、心理援助、居民服务等方面志愿服务,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关爱服务。
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制定全市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分类目录。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根据分类目录会同网格化联动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清单,向社会公布后报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备案。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网格化联动部门提出申请,交同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并报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备案。
各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建立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本部门职责分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本部门法定职责纳入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或者推卸至网格员。
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将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分派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处理。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处理,并将处理信息及时反馈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网格化联动部门认为网格服务管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同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报告并说明理由。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组织研究。经研究后再次分派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涉及职责争议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处置。
在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上一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协调处置。
Chapter 4网格化信息化建设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推动本部门社会治理相关信息平台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功能对接、数据共享。
网格化服务管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数据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网格员、信息员管理工作机制,督促网格员、信息员履行职责。
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统一的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保障网格员正常开展工作。
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佩戴工作标识,身着明显的网格员标识服装,举止得体,言语文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奖励补助办法,对收集上报重要情况、消除重大风险的网格员和信息员给予奖励,对参与重大活动安保维稳或者突发事件处理的网格员和信息员发放工作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制定兼职网格员补助办法,给予兼职网格员适当的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网格员、信息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考核管理办法,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