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信息员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网格员、信息员管理工作机制,督促网格员、信息员履行职责。

县(市、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机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统一的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保障网格员正常开展工作。

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佩戴工作标识,身着明显的网格员标识服装,举止得体,言语文明。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