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7, 2022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3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2年10月28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参与编制村庄规划,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布局、分配、使用、流转和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设计、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制度。
水利、林业、乡村振兴、文广新旅、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财政、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核、管理等工作。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有关村庄风貌、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纠纷化解等内容的村规民约。
鼓励农村村民理事会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自治管理。
Chapter 2规划及宅基地管理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农村住房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传承赣南风貌特色。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批准前,继续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
(七)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八)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九)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发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农村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Chapter 3申请与审批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六)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
(七)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住房建设。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建房承诺书,包含宅基地使用、质量安全、建筑风貌、建新拆旧等内容;
(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选址踏勘,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在接受申请后三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建房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相关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Chapter 4建设与管理
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农村村民免费使用,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筑风格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传承传统文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签订书面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将户主信息、施工方信息、批准的用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色彩和风格、建筑朝向和四至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不得无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图纸;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偷工减料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建房村民要求使用的,应当劝阻、拒绝。
鼓励农村建房户、建筑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购买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督促消除建房安全隐患。
竣工验收后,建房村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竣工验收情况等建房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Chapter 5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村庄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者不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的;
(四)发现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批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超过本省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农村村民异地建住房,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还原有宅基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乡(镇)人民政府已依法承接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房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的,由其依照本条实施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无图纸施工、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图纸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