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

(七)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八)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九)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