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住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五)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六)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

(七)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住房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