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农村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住房设计图纸和书面放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等,按照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实地丈量,现场钉桩、放线,确定建房具体位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村住房建设公示牌,将户主信息、施工方信息、批准的用地面积、房基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建筑色彩和风格、建筑朝向和四至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予以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