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经批准异地建设住房的,村民应当在房屋核实后六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参加集中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六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原宅基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办理的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应当申请注销。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