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