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2年6月28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因实施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培训。
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Chapter 2监督管理
禁止在规划已经确定的通风廊道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该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业项目;通风廊道区域内既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升级改造或者组织逐步外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确定的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执法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农村恶臭排放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沥青搅拌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管控绩效水平先进企业,或者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生产经营、实施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提标升级的排污单位,依照规定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运行维护。
因实施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
Chapter 3移动源污染防治
新建公共、商业、民用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配套建设充电设施。鼓励逐步配套完善各类既有建筑物的充电设施。
鼓励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物流配送车辆。
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应当及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Chapter 4固定污染源防治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
从事建材、化工、玻璃、铸造、砖瓦、钢铁、有色金属、矿产开采、石油、制药等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对原辅料、半成品等采取封闭储存、围挡覆盖、密闭输送、系统收集等措施,有效治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预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城区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可以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管控前款规定车辆的行驶路线。
既有但不符合大气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逐步外迁。
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并按要求对拆除现场进行打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结合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
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公示、告知所销售的楼盘专用烟道设置情况。
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鼓励餐饮服务业集聚经营区、居民住宅楼安装油烟集中净化处理设施。
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监测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排放。
民用建筑的内墙外墙涂料应当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
工业生产、科研实验中可能产生恶臭的,排污单位应当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排放。
河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污水处理厂等可能产生恶臭的水体和场所,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排放。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和尸体进行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恶臭排放。
禁止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区范围、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
既有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应当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回收干洗溶剂;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Chapter 5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电力监控、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情况,确定预警等级,发布和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预警等级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
停止露天烧烤;
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停止养老院、福利院组织的户外活动;
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以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九)增加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和冲洗频次;
(十)停止使用施工现场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一)停止在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
(十二)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Chapter 6区域协同
(一)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家以及四川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推进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重点工作;
(二)大气环境监测机制。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综合观测网,构建区域大气监测多源大数据综合诊断分析系统以及技术方法体系;
(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在秸秆焚烧等领域以及夏季臭氧防控、冬季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时段,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查执法;
(四)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在重污染天气时段以及国家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同步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五)大气污染防治资源共享机制。加强科研合作与技术培训,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科研工作,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共享。
Chapter 7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停机维修、检修过程中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用施工现场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停止在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治,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不执行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