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规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