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产业功能区或者其他指定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