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停用施工现场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不执行停止在房屋建设、房屋修缮、大型商业建筑装修、防水作业、外立面改造作业和道路画线、道路沥青铺设、管道以及栏杆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治,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不执行停止在汽车维修喷涂作业中使用有机溶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