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2年6月28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有关的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安葬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与革命活动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区域内的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革命遗址遗迹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市、县(区)党史研究部门负责对革命遗址遗迹所承载的历史史实进行核实、提供咨询。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国家安全、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工作。
Chapter 2名录认定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等部门,根据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拟定革命遗址遗迹认定标准和名录管理办法,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保护名录中提出市级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建议名单,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提请市联席会议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鼓励、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申报为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和党史研究等部门提出,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保护标识。
Chapter 3保护管理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涉及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部门的意见。
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其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革命遗址遗迹。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责任:
(一)学习宣传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测检查等工作;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涝、防坍塌、防蚁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承担日常修缮工作;
(五)转让、抵押非国有革命遗址遗迹或者改变其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告知文化和旅游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非国有的革命遗址遗迹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Chapter 4合理利用
鼓励学术研究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革命遗址遗迹及其所承载的革命文化开展学术研究,进行文艺创作和交流传播。
革命遗址遗迹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报同级宣传部门、党史研究部门审核。
宣传、党史研究、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依托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的文艺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创新传播方式,通过新闻报道、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开设网上展馆、推出云展览、云直播等形式,弘扬革命精神。
党史馆、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单位,应当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活动。
制作电影、电视、公益广告等需要使用革命遗址遗迹的,应当征得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责任人的同意。
具备开放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遗址遗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革命遗址遗迹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融入教育教学,开展研学教育实践活动。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革命遗址遗迹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革命遗址遗迹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应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
(一)违法决策造成革命遗址遗迹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革命遗址遗迹损坏等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