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相应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对革命遗址遗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的。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