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资助、培训保护责任人依法合理使用革命遗址遗迹。
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责任:
(一)学习宣传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开展日常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测检查等工作;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涝、防坍塌、防蚁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进行日常保养与维护,承担日常修缮工作;
(五)转让、抵押非国有革命遗址遗迹或者改变其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告知文化和旅游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