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遗迹,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有关的列入保护名录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安葬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与革命活动有关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遗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